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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房地产广告活动,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,结合佛山市实际,制作本合规指引。
专业配资论坛资讯01
适用范围
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广告,指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、预租、出售、出租、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。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、租房、换房广告不适用本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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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广告内容合规要求
1.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2.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
3.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。
4.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
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。
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。
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。
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。
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、出售广告,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、销售许可证证明;出租、项目转让广告,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。
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,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。
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5.房地产预售、销售广告,必须载明以下事项:
开发企业名称;
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,载明该机构名称;
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。
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,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。
6.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、生活空间。
7.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。
8.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,应当准确、清楚,比例恰当。
9.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10.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、装修装饰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。
11.房地产广告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12.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,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、年期。
13.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14.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,应当表明评估单位、估价师和评估时间;使用其他数据、统计资料、文摘、引用语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表明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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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广告负面清单
15.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16.房地产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
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
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;
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
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
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
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
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。
17.房地产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18.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;
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
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
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19.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,不得发布广告:
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;
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;
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
预售房地产,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;
权属有争议的;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;
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,经验收不合格的;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20.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。
21.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、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。
22.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。
23.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
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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